中国宋庆龄基金会生命彩虹基金管理规则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生命彩虹基金”是由中国宋庆龄基金会发起,由中国宋庆龄基金会生命教育组委会推行(以下简称组委会),依靠社会力量,为推行实施中华青少年生命教育系列公益活动而设立的专项公益基金,是中国宋庆龄基金会三项宗旨之一——“发展少儿事业 关注民族未来”的重要体现。
第二条 青少年生命教育源自当前青少年问题的日益严重,青少年处在人生观、价值观形成时期,人格发展不完善、思想水平不稳定、自身抵御能力脆弱。面对学习、经济、就业以及情感等方面的问题欠缺有效积极的处理方式,面对挫折和困难轻则产生心理问题、怨天尤人;重则走向自我毁灭甚至采取报复他人、毁灭他人的行为。“生命彩虹基金“的设立即是为了推行实施中华青少年生命教育系列公益活动,让青少年重新认识生命、尊重生命、热爱生命、责任生命,让青少年们拥有健康的人生观、价值观、世界观。
第三条 资助管理遵循公开透明、尊重捐方意愿、体现资助效益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 为加强和规范“生命彩虹基金”的资助管理,根据国务院《基金会管理条例》和《宋庆龄基金会基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章 基金筹集
第五条 基金来源 (一)国内外社会团体、企业和组织的捐赠;
(二) 国内外个人的捐赠;
(三) 国际组织、外国政府的无偿援助;
(四) 国家财政及有关部门的资助;
(五) 组织开展专项筹资活动及合作项目募集的资金;
(六) 本会所属单位的专项赞助;
(七) 本会基金所实现的合法收益;
(八) 其他合法收入。
第六条 基金用途
(一)组委会用于开展生命教育系列活动
(1) 建立青少年生命教育基地
(2) 培训青少年生命教育教师
(3) 举办青少年生命教育论坛
(4)举办全国高校生命教育巡回演讲
(5) 青少年生命教育家长培训
(6) 开展“生命教育” 先进学校和个人评选活动
(7)其他相关活动
(二)资助国内从事青少年生命教育事业领域内的个人、机构及团体等开展生命教育相关公益慈善活动;
(三)资助开展专项宣传和筹资活动; 第七条 “生命彩虹基金”接受的所有捐款,组委会均开具财政部统一监制的公益事业捐赠专用收据,捐赠人可据此享受“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时准予全额扣除”的优惠政策。 第八条 “生命彩虹基金”接受的非货币形式捐赠,除捐赠人指定用途外,组委会可以对捐赠物品进行义卖或公开拍卖,所得款项计入“生命彩虹基金”。 第九条 为“生命彩虹基金”捐款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如捐款人有要求,可在“生命彩虹基金”名下设立以捐款人指定名称命名的子基金,子基金应实施本金制管理,以其增值部分资助相关事业(特殊约定除外);
子基金是本基金的组成部分,管理应符合本会《章程》规定和本《规则》要求,其财务会计工作由组委会负责。
根据需要,可成立由捐受双方及相关方面共同组成的工作机构,负责相关事项;
第三章 基金管理
第十条 “生命彩虹基金”执行财政部《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核算制度》,接受社会监督和专项审计,定期通过中华青少年生命教育网站和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基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情况。
第十一条 捐赠者向“生命彩虹基金”进行捐赠,在充分尊重捐赠者意愿的基础上,按照双方对捐赠财产的约定,用于资助符合“生命彩虹基金”使用用途的活动和事业。使用情况,应及时向捐赠者反馈,并随时接受查询,作出如实答复。
第十二条 捐赠人可以指定捐助对象,有权查询、监督捐款的使用情况,组委会对做出重要贡献的捐赠人给予宣传报道和授予荣誉。对受赠财产的使用,应跟踪调查,适时作出评估意见;本会有责任、有义务检查和督促受资助方认真落实有关要求,实现捐赠者的意愿和财产的使用效益;必要时,受资助方应欢迎并接受捐赠者的实地检查。 第十三条 生命彩虹基金的年度资助额度为每年度基金总额的20%。 组委会工作人员工资及办公经费不占用受捐资金。
第十四条 组织由工作人员、生命教育专家、知名社会人士、媒体人士、捐款人等有关方面人士共同成立“生命彩虹基金专家评审委员会”,负责生命彩虹基金资助申请、资格考核和后期监督办法的制定和指导,确保管理科学,资助透明,评审公正。
第四章 申请程序
第十五条 青少年生命教育事业领域内的个人、机构及团体的申请程序
(一)申请条件:
(1)
(2)在生命教育事业领域内做出了突出贡献和成绩,并正在进行生命教育研究、生命教育救助等事业的个人、机构和团体;
(3)所进行的生命教育研究、生命教育救助等事业的个人、机构和团体已取得一定成绩,有一定社会影响力并得到认可。
(二)符合条件的申请机构登陆中华青少年生命教育网站, 按提示如实填写提交《生命彩虹基金资助申请表》电子版,并将申请表下载打印(一式两份)后邮递给组委会,同时提交以下资料:
(1)申请人的申请申请书,包括申请资助的生命教育项目详细计划书;
(2)所需费用的费用清单;
(3)户口簿复印件;
(4)
第十六条 申请人必须保证所提供的相关资料的真实性,并承诺资助款全部用于支付所申请的生命教育项目。
第十七条 组委会对申请人和申请机构团体所报的资料进行审核后,在《生命彩虹基金资助申请表》上加盖公章,召集“生命彩虹基金专家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
第十八条 组委会将已经确认的申请个人、机构团体信息在中华青少年生命教育网站进行公布。
第五章 评审程序
第十九条 评审原则 (一)量入为出原则:即根据接收捐款情况确定资助名额和资助金额; (二)有限资助原则:即以申请人、机构和团体自筹资金为主,生命彩虹基金资助为辅; (三)综合评定原则:即根据申请人、机构和团体的自身情况、所做生命教育的事业专业程度和社会需求度综合评定资助对象; (四)连续资助原则:即除定向捐助对象外,若资助对象在获得资助后做出突出成绩,并继续提出积极有益的申请,可再度进行评审,考核通过后进行第二次资助。
第二十条 组委会定期对申请人、机构和团体的申请条件进行初审,通过审核后召集生命彩虹基金专家评审委员对申请人、机构和团体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第二十一条 生命彩虹基金专家评审委员在对申请人、机构和团体的申请材料通过审核后,给出资助项目建议书和资助金额建议,提交给组委会。组委会审核通过后,确定最终资助名单。 第二十二条 评审确定的资助名单和资助金额在中华青少年生命教育网站予以公布,并以寄发《生命彩虹基金资助告知书》的方式通知申请人和申请团体机构。
第六章 资助程序
第二十三条 除社会定向捐助对象外,一般评审确定的资助对象,一次资助的最高限额不超过5万元人民币。 第二十四条 社会定向募集的捐助款原则上全部用于指定的捐助对象,如捐款超过该捐助对象的所需费用,其结余部分计入小天使基金,用于资助其他申请人。 第二十五条 考核通过获得资助的申请人、机构和团体需向组委会提供一份承诺书,并写明若资助款项未用于展开所申请项目的后果。
第二十六条 考核通过获得资助的申请人、机构和团体需向组委会提供与资助款额相等的费用发票及费用清单,组委会审核无误后将资助款直接汇入申请人、机构和团体开立的银行卡账户,受助人另有要求的除外。 第二十七条 若申请人在进行生命教育事业过程中死亡,申请机构和团体在进行生命教育事业过程中注销,则接手人和机构团体须提交申请,无他人和其他机构团体接手,则剩余资助款项须退回组委会,用于其他资助。
第七章 监督
第二十八条 “生命彩虹基金”执行财政部《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核算制度》,接受社会监督和专项审计,定期通过中华青少年生命教育网站和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基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情况。 第二十九条 组委会在每一年底召集生命彩虹基金专家评审委员会对一年来所进行的资助进行考评,由专家给出建议,组委会作出总结。
第三十条 组委金会通过指定网站和媒体对所有求助资料以及资助评审过程进行公开,并保存相应的文字资料,随时接受社会的监督。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规则及其附件自中国宋庆龄基金会青少年生命教育组委会和中国宋庆龄基金会基金部审议通过后施行。 第三十二条 本规则及其附件的修订和解释权属于中国宋庆龄基金会青少年生命教育组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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